銳觀點
  有些人覺得微信的受眾只限於朋友圈沒有外人,不是對外傳播,出於開玩笑的心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但網絡的開放性對一些銀行利率反常信息傳播特別迅猛,一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事態形成,即使捏造者、傳播者都不是故意的,也可能會被追究刑責
  □本製冰機維修報記者潘從武
  □本報通竹北售屋訊員楊蘇生
  3月5日一大早,家住新疆烏魯新竹房屋木齊市天山花園小區的騰訊微信用戶“戈壁石”打開微信朋友圈,發現一條求助信息在廣泛傳播:“今天上午一個三歲多小女孩在經濟開發區怡馨家園小區附近被人拐走,小女孩能準確說出她爸爸的手機號碼,從監控上看是被一個四十多歲男子抱走的,現大人都急瘋了,有知情者望告知,萬分感謝!聯繫人鄭春蓉139×××××919。”
  “戈壁石”轉發完這條消息後隱隱感覺有些不對,上網查詢發現,此內容最早出現在2013年9月24日,是“山東德州夏津縣的一名小女孩被拐走”的求助信息,聯繫人的名字都是鄭春蓉,信息里都未配發固態硬碟圖片。
  “戈壁石”在百度輸入“鄭春蓉”,竟然搜出了數十條尋子信息,這位名叫鄭春蓉的人在沈陽、武漢、錦州、廣州等地都丟過孩子。
  “這是一條假消息。”轉發兩個小時後,“戈壁石”才證實了自己的感覺。
  “朋友圈”假消息泛濫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從愛心傳遞的“熊貓血”到“尋找失蹤孩子”,再到“家中失火”等等網傳的假消息,市民們都表示只是出於一種愛心,動動手指就能幫助別人的事,沒想過消息的真假。由此看來,利用廣大網友同情心的不在少數,也有一些人利用此種形式進行詐騙等。
  新疆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助理研究員楊富強表示,有些不確切的消息,網民如果要去傳播,那麼就有義務去核實此消息的真假。比如有些謠言涉及到一些有名有姓的單位或部門,網民可以到相關部門去查證核實。有些部門會發官方微博,或者做出官方回應,網民可以關註一下,儘量避免去傳播不切實消息。面對紛雜的網絡信息,一定要慎重,千萬別讓自己成為網絡謠言的推手。
  擾亂社會秩序將被追責
  “其實,朋友圈、QQ群中的很多信息都是虛假的。”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水磨溝分局網安大隊一位民警告訴記者,從目前全國警方破獲的網絡製造傳播謠言違法犯罪案件情況看,網絡製造謠言的始作俑者分為兩種人群:第一種人群,喜歡隨意改編各種網絡謠言;另外一個傳播人群是那些大V(粉絲眾多的認證微博)。
  據瞭解,在2013年9月20日新疆伊寧市警方處理的新疆首起網絡謠言案中,傳播者播報的消息是“新疆著名笑話大師依沙穆德於2013年9月6日去世”。辦案民警對傳播虛假消息的當事人哈某做了處罰。
  新疆律師李強表示,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現行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中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沒有具體規定,司法解釋的出台使得定罪有標準可依、具有操作性。司法解釋規定: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李強說:“有些人覺得微信的受眾只限於朋友圈沒有外人,不是對外傳播,出於開玩笑的心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但網絡的開放性對一些反常信息傳播特別迅猛,一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事態形成,即使捏造者、傳播者都不是故意的,也可能會被追究刑責。”
  新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淳認為,利用手機、互聯網編造傳播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應受到嚴厲查處。廣大網民應該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信謠、不傳謠,發現謠言及時舉報,共同維護健康的網絡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打擊和遏制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必須多管齊下,利用技術、法律、行政和社會監督等手段,加強對互聯網的監管。應該大力推進落實網絡實名制,不斷完善網站建設和備案管理規範,切實提高網絡源頭管控和溯源查控能力,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以減少和遏制微信“傳謠”事件的發生。
  本報烏魯木齊3月6日電
  (原標題:微信朋友圈故意“傳謠”應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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